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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4-07-01 10:08:25    来源: 爱游戏app官方    作者: 爱游戏app官方网站    阅读数: 31 次

  (2022年11月25日如皋市行政审批局 如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如皋市城市管理局 如皋市消防救援大队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如皋市供电分公司皋行审规〔2022〕1号文发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加快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市行政审批局、发改委、住建局、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联合制定了《如皋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推动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2020〕3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逐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建议》(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南通市贯彻落实 〈江苏省电力条例〉逐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的实施建议》(通发改能源〔2020〕360号)、《南通市居民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指导意见》(通新办〔2020〕11号)、《南通市居民区人防工程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实施方案(试行)》(通防办发〔2021〕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多方协同”原则,充分的发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用,调动充电桩投资、运营的社会资本和各方面积极性,统筹推进新建小区和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居民小区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健全完善充电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积极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为市民创造安全又便捷的电动汽车充电条件。

  (一)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配建比例要求。新建小区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不低于总车位30%,其余车位100%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建设配电分支箱、管线、桥架、计量表箱,表后桥架及线缆敷设至每个停车位,纳入新建居住区验收范围。

  (二)大力推进既有小区充电设施改造。区分不同车位类型,在公共区域建设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 “公用桩”),在固定车位建设供居民个人使用的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居民自用桩宜采用交流慢充设施,容量不宜超过7千瓦。政府统筹组织引导推进既有小区公用桩建设改造,力争2025年,全市具备建设条件的既有小区实现公用桩全覆盖、自用桩应装能装。

  (一)既有小区公用桩。政府根据电动汽车推广实施计划和居民需求,制定既有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引导充电运营商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管理(以下简称“统建统管”)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二)既有小区自用桩。居民委托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充电桩实施工程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以下简称 “自建自管”)。鼓励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三)新建小区配建桩。新建小区建筑设计企业按照比例要求建设充电桩和预留安装条件。小区交付使用时建筑设计企业必须确定维护管理充电设施的运营企业,保证充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镇(区、街道)、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供电公司之间的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责任分工落实主体责任。

  1.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居民自用充电桩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充电运营商应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规定的要求;

  3.充电运营商负责“统建统管”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房产开发企业对其安装的充电设施质量安全在质保期内负责,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其安装的充电设施质量安全在其质保期内负责。质保期满后,充电设施所有权人负责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鼓励与相关维护管理充电设施的企业签订维保协议。

  5.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线缆进出人防工程,不得改变既有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施,可利用防爆波电缆井内预留套管、预留电缆桥架等预留设施。如线缆进出需改变既有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施的,应按程序办理人防改造行政许可,验收合格后才可以进行充电设施的安装。车位需处于视频监控设施的监控范围内,充电设施旁需配备两具5KG干粉灭火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改动充电设施,不得阻挠和妨碍对充电设施的巡检维护。

  (三)做好电力配套服务。电网企业要全方面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推广“互联网+”办电服务,为运营商与个人业务办理开辟报装接电绿色通道,限时办结,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电价政策。

  (四)发挥物业企业作用。物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努力配合充电设施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将物业服务机构配合既有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各类住宅项目或物业服务机构评优评先指标体系。

  (五)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建设管理流程按照本细则公用桩要求办理。鼓励充电运营商与自用桩所有权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约定内容提供对应服务。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同做好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指导和推进工作。

  (二)市财政局: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公用及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财政补助政策。

  (三)市住建局:负责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对充电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核检查;负责在老小区改造时,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指导人防防护区内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四)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小区充电桩配建比例;负责在规划许可审批阶段落实新建小区充电桩配建比例和预留安装条件要求。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用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负责充电设施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

  (六)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机构配合营运商和居民个人、电网企业、实施工程单位做好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在职责管辖范围内,依法查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市应急管理局(安委会):负责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化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监管。

  (八)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充电设施所在小区遵守消防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依法做监督检查。

  (九)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小区电力增容、受理报装接电等工作;负责新建小区的充电设施的整体验收;参与公用桩和自用桩充电设施项目验收;加快供电方案编制,简化报装接电程序,缩短施工周期,提高验收效率;指导充电运营商做好有序充电,确保居民正常生活用电。

  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本细则在分工负责领域的宣贯、培训工作,确保政策规定落实到位。加强政策宣讲和法律和法规讲解,积极协调解决建设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

  本细则中小区管理单位指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小区的指业主委员会,无物业、无业委会的小区指所在村(居)委会。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